地方特考考試資格、考試科目介紹


地方特考 ─ 考試時間與資格

 地方特考考試時間

  • 報名日期
    •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約每年9月

  • 考試日期
  •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每年12月

※地方特考放榜日期約在每年的2-3月(實際榜示日期視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地方特考應考資格

項目 資格條件
地特三等 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地特四等 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等。
備註 1.公職證照類:須領有相關工作證書,並符合工作經驗規定。
2.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地方政府特考簡介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係自民國92年起整合原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二種考試而成立,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項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自93年起三、四、五等考試首次同時舉辦,以有效解決高資低考,並改進以往應考人重覆考試、重覆錄取而產生不足額報到之現象。 

 

地方特考 ─ 科目與成績計算

地方特考成績計算

地特三等

1.普通科目成績占20%、專業科目成績占80%。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不予錄取。

地特四等

1.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不予錄取。
 

地方特考科目

地方特考和高普考一樣,為類科最豐富的國家考試,各種所學及專業背景多能找到適合的考試類科,且考試科目與「高普考」、「初等考」等考試相同,經由投考組合規劃,一次準備即有多次上榜機會。

(一)普通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地特三等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地特四等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二)專業科目:

地方特考專業科目

地方特考專業科目》

文組類科:適合所有學群考生,以文史哲/外語/教育/遊憩與運動學考生群尤佳。

類科 三等科目  四等科目
一般行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政治學
6.公共政策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5.政治學概要
一般民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政治學
6.地方政府與政治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5.地方自治概要
客家事務行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客家歷史與文化
6.客家政治與經濟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5.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戶政 ◎3.行政法
4.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5.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6.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3.行政法概要
◎4.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5.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原住民族行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
6.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3.行政法概要
4.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
5.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僑務行政 ◎3.行政法
4.國際關係
5.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泰文、越南文、 印尼文、緬甸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6.僑務行政
※3.行政法概要
4.國際政治經濟學概要
5.兩岸關係概要
6.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泰文、越南文、 印尼文、緬甸文)(選試科目)
文化行政 3.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4.本國文學概論
5.藝術概論
6.文化人類學
3.本國文學概要
4.藝術概要
5.文化行政概要
教育行政 ◎3.行政法
4.教育行政學
5.教育心理學
6.教育哲學
7.比較教育
8.教育測驗與統計
※3.行政法概要
4.教育概要
5.教育行政學概要
體育行政 ◎3.行政法
4.世界體育史
5.運動自然科學
6.體育行政與管理
7.運動社會學
/
國際文教行政 3.教育行政學
4.教育哲學與比較教育
5.國際關係與現勢
6.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韓文、阿拉伯文、俄文、馬來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除英文外,其餘語文兼試基礎英文,占30%)(選試科目)
/
新聞 3.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4.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
5.傳播理論
6.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概論
7.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韓文、阿拉伯文、土耳其文、俄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3.新聞學概要
4.國際現勢概要
5.傳播法規概要
6.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選試科目)
新聞廣播 / 3.新聞廣播概要(包括廣播實務)
4.傳播理論概要
5.實地測驗:國語播音(50%)與閩南語播音(50%)或國語播音(50%)與客語播音(50%)(選試科目)
觀光行政 3.觀光學
4.觀光資源規劃
5.旅運經營學
6.觀光英語或觀光日語(選試科目)
3.觀光學概要
4.旅運經營學概要
5.觀光行銷學概要
▲Top

社勞類科:適合社會與心理學群考生

類科  三等科目 四等科目
社會行政 ◎3.行政法
4.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5.社會學
6.社會工作
※3.行政法概要
◎4.社會工作概要
◎5.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勞工行政 ◎3.行政法
4.勞資關係
5.就業安全制度
6.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3.行政法概要
4.勞資關係概要
5.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公職社會工作師 1.社會工作實務
2.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
*公職臨床心理師 1.臨床心理實務
2.行政法、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
*公職諮商心理師 1.心理衛生政策(包括諮商與心理治療)
2.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
 

法政類科:適合法政學群考生。

類科 三等科目 四等科目
財稅法務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
5.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6.稅務法規
/
法制 ◎3.行政法
4.立法程序與技術
◎5.民法
6.刑法
7.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司法行政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6.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
國際經貿法律 3.國際公法
◎4.經濟學
5.國際貿易實務(包括貿易救濟實務)
6.商事法
/
法律廉政 ◎3.行政法
◎4.行政學
5.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6.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行政法概要
4.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公平交易管理 ◎3.行政法
◎4.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5.公平交易法
6.產業經濟學
/
智慧財產行政 ◎3.行政法
◎4.民法
5.公平交易法
6.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
地政 3.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4.土地政策
5.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6.不動產估價
3.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4.土地利用概要
5.民法物權編概要
 

財商類科:適合財經學群考生。

類科 三等科目 四等科目
財稅行政 ◎3.財政學
◎4.民法
◎5.會計學
◎6.稅務法規
◎3.稅務法規概要
◎4.會計學概要
◎5.民法概要
金融保險 ◎3.會計學
◎4.經濟學
5.貨幣銀行學
6.保險學
7.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3.會計學概要
※4.經濟學概要
5.貨幣銀行學概要
6.保險學概要
會計 ◎3.財政學
◎4.會計審計法規
◎5.中級會計學
◎6.政府會計
◎3.會計學概要
◎4.會計法規概要
◎5.政府會計概要
審計 ◎3.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4.財政學
◎5.政府會計(包括會計審計法規)
◎6.中級會計學
/
統計 3.統計學
◎4.經濟學
5.資料處理
6.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3.統計學概要
※4.經濟學概要
5.資料處理概要
財經廉政 ◎3.行政法
4.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5.心理學
◎6.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
※3.行政法概要
4.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5.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要
經建行政 3.統計學
◎4.經濟學
5.公共經濟學
6.貨幣銀行學
3.統計學概要
※4.經濟學概要
5.貨幣銀行學概要
商業行政 ◎3.行政法
◎4.經濟學
5.公司法
6.證券交易法
※3.行政法概要
※4.經濟學概要
5.商業概要

地方特考常見問題

Q:地方特考考什麼?

地方特考科目包括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共同科目三四等為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五等為公民與英文。

Q:地方政府特考是什麼?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單位為地方機關。

Q:地方特考報名及分發方式?

地方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選擇的考試區域,就是上榜後會分發到的區域),考取後需在原單位待滿一定期限。建議可從兩個方向思考選擇區域:
1.選擇自己希望的上班地區(例如家鄉)。
2.可觀察歷年錄取數據,選擇挑選過往錄取分數較低或名額較多的地區,選對自己有利的。

Q:地方特考與高普考、初等考的差別?

地方特考基本與高普、初等相同,無論是考科、等級、及待遇都一樣,主要差別在於地方特考錄取之後,必須按照考前選擇的分發區分發(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基宜區、竹苗區、彰投區、屏東區、及澎湖、金門、連江等 ),及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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