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 ─ 考試時間與資格
地方特考考試時間
- 報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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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111.09.06 - 111.09.15
- 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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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111.12.10 - 111.12.12
※地方特考放榜日期約在每年的2-3月(實際榜示日期視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地方特考應考資格
項目 | 資格條件 |
地特三等 | 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
地特四等 | 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等。 |
地特五等 |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
備註 | 1.公職證照類:須領有相關工作證書,並符合工作經驗規定。 2.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
地方政府特考簡介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係自民國92年起整合原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二種考試而成立,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項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自93年起三、四、五等考試首次同時舉辦,以有效解決高資低考,並改進以往應考人重覆考試、重覆錄取而產生不足額報到之現象。
地方特考 ─ 科目與成績計算
地方特考成績計算
地特三等1.普通科目成績占20%、專業科目成績占80%。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不予錄取。地特四等
1.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不予錄取。地特五等
1.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不予錄取。
3.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計算後,取小數點後4位數,第5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
地方特考科目
地方特考和高普考一樣,為類科最豐富的國家考試,各種所學及專業背景多能找到適合的考試類科,且考試科目與「高普考」、「初等考」等考試相同,經由投考組合規劃,一次準備即有多次上榜機會。
(一)普通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地特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地特四等 | |
地特五等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0%、30%) ※2.公民與英文(公民占 70%、英文占 30%)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二)專業科目: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一般行政 | 三等 | ◎1.行政法、◎2.行政學、3.公共管理、4.政治學、5.公共政策、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四等 |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公共管理概要、◎4.政治學概要 | |
五等 | ※1.行政學大意、※2.法學大意 | |
一般民政 | 三等 | ◎1.行政法、◎2.行政學、3.公共政策、4.地方政府與政治、5.政治學、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四等 |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地方自治概要、◎4.政治學概要 | |
五等 | ※1.地方自治大意、※2.法學大意 | |
人事行政 | 三等 | ◎1.行政法、◎2.行政學、3.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心理學(含諮商與輔導)、5.現行考銓制度、6.各國人事制度 |
四等 |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心理學概要(含諮商與輔導)、4.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 |
五等 | ※1.人事行政大意、※2.法學大意 | |
社會行政 | 三等 | ◎1.行政法、2.社會工作、3.社會學、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5.社會研究法、6.社會福利服務 |
四等 | 1.行政法概要、◎2.社會工作概要、◎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4.社會研究法概要 | |
五等 | ※1.社政法規大意、※2.社會工作大意 | |
勞工行政 | 三等 | ◎1.行政法、2.就業安全制度、3.勞資關係、4.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5.經濟學、 6.社會學 |
四等 | ※1.行政法概要、2.就業安全制度概要、3.勞資關係概要、4.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 |
五等 | ※1.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2.法學大意 | |
教育行政 | 三等 | ◎1.行政法、2.教育心理學、3.教育測驗與統計、4.教育哲學、5.教育行政學、6.比較教育 |
四等 | ※1.行政法概要、2.心理學概要、3.教育測驗與統計概要、4.教育概要 | |
五等 | ※1.教育學大意、※2.教育法規大意 | |
文化行政 | 三等 | 1.世界文化史、2.本國文學概論、3.藝術概論、4.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5.文化人類學、6.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
四等 | 1.世界文化史概要、2.本國文學概要、3.藝術概要、4.文化行政概要 | |
戶政 | 三等 | ◎1.行政法、2.移民政策與法規、3.國籍與戶政法規、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5.地方政府與政治、6.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
四等 | 1.行政法概要、※2.移民法規概要、◎3.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
五等 | ※1.戶籍法規大意、※2.法學大意 | |
客家事務行政 | 三等 | ◎1.行政法、◎2.行政學、3.社會學、4.公共政策、5.客家歷史與文化、6.客家政治與經濟 |
四等 | ※1.行政法概要、※2.行政學概要、3.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4.客家政治與經濟概要 |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財稅行政 | 三等 | ◎1.財政學、◎2.會計學、◎3.稅務法規、◎4.民法、◎5.租稅各論、◎6.經濟學 |
四等 | ◎1.財政學概要、◎2會計學概要、◎3.稅務法規概要、◎4.民法概要 | |
五等 | ※1.稅務法規大意、※2.財政學大意 | |
會計 | 三等 | ◎1.財政學、◎2.中級會計學、◎3.成本與管理會計、◎4.政府會計、◎5.審計學、◎6.會計審計法規 |
四等 | ◎1.會計學概要、◎2.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3.政府會計概要、◎4.審計學概要 | |
五等 | ※1.會計學大意、※2.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
金融保險 | 三等 | ◎1.會計學、◎2.經濟學、3.貨幣銀行學、4.保險學、5.金融保險法規、6.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
四等 | ◎1.會計學概要、※2.經濟學概要、3.貨幣銀行學概要、4.保險學概要 | |
統計 | 三等 | ◎1.經濟學、2.統計學、3.統計實務(以實例命題)、4.資料處理、5.抽樣方法、6.迴歸分析 |
四等 | ※1.經濟學概要、2.統計學概要、3.統計實務概要(以實例命題)、4.資料處理概要 | |
五等 | ※1.統計學大意、※2.稅務法規大意 | |
審計 | 三等 | ◎1.政府會計、◎2.審計學(含政府審計)、3.審計應用法規、4.財報分析、5.管理會計、6.內部控制之理論與實務 |
四等 | ◎1.會計學概要、◎2.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3.審計學概要、4.審計應用法規概要 | |
財經廉政 | 三等 | ◎1.行政法、◎2.行政學、◎3.經濟學概論與財政學概論、4.心理學、5.公務員法、 6.社會學 |
四等 | ※1.行政法概要、※2.財政學概要與經濟學概要、3.心理學概要、4.公務員法概要 | |
經建行政 | 三等 | ◎1.經濟學、2.統計學、3.貨幣銀行學、4.國際經濟學、5.公共經濟學、6.商事法 |
四等 | ※1.經濟學概要、2.統計學概要、3.貨幣銀行學概要、4.國際經濟學概要 | |
五等 | ※1.經濟學大意、※2.法學大意 | |
商業行政 | 三等 | ◎1.行政法、◎2.經濟學、◎3.民法、4.貨幣銀行學、5.公司法、6.證券交易法 |
四等 | ※1.行政法概要、※2.經濟學概要、◎3.民法概要、4.商業概論 |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法制 | 三等 | ◎1.行政法、2.刑法、◎3.民法、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5.立法程序與技術、6.商事法 |
法律廉政 | 三等 | ◎1.行政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公務員法、◎5.行政學、6.社會學 |
四等 |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公務員法概要 | |
廉政 | 五等 | ※1.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2.法學大意 |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公職社會工作師 | 三等 | ◎1.行政法、2.社會工作實務、3.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
衛生行政 |
三等 | 1.衛生行政學(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2.食品與環境衛生學、3.衛生法規與倫理、4.流行病學、5.生物統計學、6.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
四等 | ◎1.衛生行政學概要、2.食品與環境衛生學概要、3.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4.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 |
地政 |
三等 | 1.土地登記、2.民法、3.土地法規、4.土地經濟學、5.土地政策、6.不動產估價 |
四等 | 1土地登記概要、2.民法物權編概要、3.土地法規概要、4.土地利用概要 | |
五等 | ※1.土地法大意、※2.土地行政大意 | |
交通行政 |
三等 | 1.運輸管理學、2.運輸學、3.運輸經濟學、4.運輸規劃學、5.交通行政、6.交通政策 |
四等 | 1.運輸管理學概要、2.運輸學概要、3.運輸經濟學概要、4.交通行政概要 | |
觀光行政 |
三等 | 1.觀光學、2.觀光行銷學、3.觀光行政與法規、4.旅運經營學、5.觀光資源規劃、 6.觀光英語(或選試觀光日語) |
四等 | 1.觀光學概要、2.觀光行銷學概要、3.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4.旅運經營學概要 | |
航運行政 |
三等 | 1.海運學、2.航業經營管理、3.港埠經營管理、4.航運與港埠政策、5.物流運籌管理、 6.航港法規 |
四等 | 1.海運學概要、2.航業經營管理概要、3.港埠經營管理概要、4.航港法規概要 |
類科 | 等別 | 專業科目 |
土木工程 |
三等 | 1.靜力學與材料力學、2.平面測量與施工測量、3.結構學、4.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5.土壤力學與基礎工程、6.營建管理與土木施工學(含工程材料) |
四等 | 1.靜力學概要與材料力學概要、2.測量學概要、3.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4.營建管理概要與土木施工學概要(包括工程材料) | |
機械工程 |
三等 | 1.機械設計、2.機械製造學(含機械材料)、3.熱力學、4.流體力學、5.自動控制、6.工程力學(含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
四等 | 1.機械設計概要、2.機械製造學概要、3.機械力學概要、4.機械原理概要 | |
電力工程 |
三等 | 1.電子學、◎2.工程數學、3.電路學、4.電機機械、5.計算機概論、6.電力系統 |
四等 | 1.電子學概要、2.基本電學、3.電工機械概要、4.輸配電學概要 | |
電子工程 | 三等 | 1.電子學、◎2.工程數學、3.計算機概論、4.電路學、5.電磁學、6.半導體工程 |
四等 | 1.電子學概要、2.基本電學、※3.計算機概要、4.電子儀表概要 | |
五等 | ※1.電子學大意、※2.基本電學大意 | |
電信工程 | 三等 | 1.電子學、◎2.工程數學、3.計算機概論、4.電路學、5.電磁學、6.通信與系統 |
四等 | 1.電子學概要、2.基本電學、※3.計算機概要、4.通信系統概要 | |
資訊處理 | 三等 | 1.資料結構、2.程式語言、3.資通網路、4.系統分析與設計、 5.資料庫應用、6.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 |
四等 | ※1.計算機概要、2.程式設計概要、3.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概要、4.資料處理概要 | |
交通技術 | 三等 | 1.交通工程、2.運輸規劃學、3.運輸學、4.統計學、5.交通控制、6.交通安全 |
四等 | 1.交通工程概要、2.運輸規劃概要、3.統計學概要、4.交通控制概要 | |
衛生技術 | 三等 | 1.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2.生物技術學、3.公共衛生學、4.生物統計學、5.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6.衛生行政與法規 |
四等 | 1.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概要、2.生物技術學概要、3.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4.流行病學概要 |
地方特考常見問題
Q:地方特考考什麼?
地方特考科目包括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共同科目三四等為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五等為公民與英文。
Q:地方政府特考是什麼?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主要分發單位為地方機關。
Q:地方特考報名及分發方式?
地方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選擇的考試區域,就是上榜後會分發到的區域),考取後需在原單位待滿一定期限。建議可從兩個方向思考選擇區域:
1.選擇自己希望的上班地區(例如家鄉)。
2.可觀察歷年錄取數據,選擇挑選過往錄取分數較低或名額較多的地區,選對自己有利的。
Q:地方特考與高普考、初等考的差別?
地方特考基本與高普、初等相同,無論是考科、等級、及待遇都一樣,主要差別在於地方特考錄取之後,必須按照考前選擇的分發區分發(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基宜區、竹苗區、彰投區、屏東區、及澎湖、金門、連江等 ),及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