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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 立院三讀通過
【原文轉自: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 2023/5/23 下午 06:42:14
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將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辦理法律事務,並得代理機關或學校對外訴訟。三讀條文也明定,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且需加入任職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法務部長蔡清祥日前於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指出,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機構及公立學校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落實司改決議,並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因此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
蔡清祥表示,本次修法有4個重點,包括: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對於「公職律師」的定義,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另,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另,公職律師既專任於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也無設主事務所的可能,因此於相關條文中載明。
至於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也比照司法人員。三讀通過條文載明,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上述人員離職後,得受曾任職務的單位委任,於「其他」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設立公職律師的考量有三,首先是和機關信任度的問題,因為目前是每個個案分別聘任,信任度不一;其次是業務熟悉度的問題,公職律師長期擔任機關或公立學校,對相關業務比較熟悉;最後是機關秘密的問題,公職律師具有公務員與律師的雙重身分,容易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