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民考試報名及考試時間
報名日期 |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110.05.04 - 110.05.13 |
考試日期 |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110.08.14 - 110.08.16 |
(2)移民考試薪資待遇
移民二等錄取且訓練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移民三等錄取且訓練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移民四等錄取且訓練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且除了薪資待遇外另有8,435元至6,745元不等的勤務加給。
1.移民三等:薪水約52,325元
2.移民四等:薪水約48,440元
3.移民五等:薪水約38,510元
*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3)移民考試是什麼?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及第89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
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
分發單位 | 工作內容性質 |
全國25服務站 | 移民署各服務站之主要工作,係負責所轄外國、大陸、港澳及無戶籍國民在臺居停留業務,及新住民之移民輔導工作。 |
國境事務大隊組 | 1.負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之入出國證照查驗、資料登錄及核蓋查驗章戳。 |
2.執行其他入出國證照案件之服務與處理事項。 | |
專勤事務大隊及下轄各縣市專勤隊 | 掌理面談業務、外來人口訪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相關法規之查處及臨時收容遣返事宜。 |
全國6收容所及各縣市專勤隊附設臨時收容所 | 負責非法偷渡、逾期停居留與人口走私販運…等非法移民,強制出國前之收容、戒護管理。 |
單位 | 工作內容性質 |
入出國事務組 | 1.入出國政策及法令之擬訂。 |
2.施政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 |
3.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及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劃及執行。 | |
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入國(境)停留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 |
5.入出國管制之規劃及執行。 | |
6.服務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
7.其他有關入出國事項。 | |
移民事務組 | 1.移民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執行。 |
2.移入人口指紋建檔之規劃及移民相關資料之蒐集、統計、分析。 | |
3.移民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
4.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
5.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之管制。 | |
6.移民業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 |
7.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入國(境)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管理、協調及聯繫。 | |
8.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者收容、遣送之規劃及督導。 | |
9.其他有關移民事項。 | |
國際事務組 | 1.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
2.駐外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 |
3.難民相關法規之擬訂、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 |
4.涉外案件之處理及協調。 | |
5.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統合及事證調查。 | |
6.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勤務之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 | |
7.其他有關本署國際事項。 | |
移民資訊組 | 1.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協調。 |
2.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通安全。 | |
3.資訊作業之開發、建置及研究發展。 | |
4.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 | |
5.與其他機關相關資訊之移轉與交換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
6.電腦檔案資料之管理及運用。 | |
7.資訊系統相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 |
8.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 |
9.其他有關移民資訊事項。 | |
秘書室 | 1.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
2.公共關係及新聞發佈。 | |
3.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 | |
4.檔案管理。 | |
5.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 |
6.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 |
7.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
8.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 |
人事室 | 人事事項。 |
會計室 |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政風室 | 政風事項。 |
服務事務大隊 | 1.有戶籍國民之入出國服務。 |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 |
3.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之審理、許可,及其定居之審理。 | |
4.香港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居留或定居之審理、許可。 | |
5.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重入國之審理、許可。 | |
6.移民輔導之執行。 | |
7.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行為之舉發。 | |
8.逾期居留、停留之裁罰。 | |
9.移民業務機構之管理。 | |
10.移民管理及大陸地區婚姻媒合廣告管制之執行。 | |
11.其他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服務事項。 | |
專勤事務大隊 | 1.面談業務之規劃及國境內面談之執行。 |
2.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 |
3.國境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 | |
4.其他有關專勤事項。 | |
國境事務大隊 | 1.入出國證照之查驗、鑑識及許可。 |
2.國境線入出國安全管制及面談之執行。 | |
3.國境線證照核發、指紋建檔及入出國服務。 | |
4.國境線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過境監護、逮捕、 臨時收容、移送及遣送戒護。 |
|
5.證照鑑識及查驗之教育訓練。 | |
6.其他有關國境事項。 | |
收容事務大隊 |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收容、強制出境事項。 |
移民三等: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移民四等: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5)移民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項目 | 內容說明 |
身高 | 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
體格指標 | 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
視力 | 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 | 色盲或紅、綠色弱 |
聽力 | 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
其他 | 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2.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
3.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
4.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 |
6.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
(6)移民考試科目
等別 | 共同科目 | |
移民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 |
移民四等 |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
等別 | 專業科目 | |
三等 | ◎1.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 |
◎2.行政法 | ||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
||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5.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 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
四等 | ◎1.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 |
◎2.行政法概要 | ||
※3.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
||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7)移民考試成績計算
移民署特考分為筆試與體能測驗。筆試方面二等、三等、四等差異不大,
當中三等的外國文科目為選試科目,分為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
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等。
項目 | 應考資格 |
移民三等 | 1.共同科目以每科成績乘以10%之總和計算; 專業科目以各科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 或「外國文」未達50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不予錄取。 |
|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 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
|
移民四等 | 1.筆試成績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平均計算。 |
2.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不予錄取。 | |
3.第二試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測驗。 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跑完,女性6分20秒以內跑完。 |
(8)移民考試錄取率狀況
等別 | 類科(組) | 108年 | 109年 | 110年 |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需用 | 錄取 | ||
二等 | 移民行政 | 10 | 10 | 4 | 4 | 2 | |
三等 | 移民行政(英文) | 26 | 26 | 30 | 30 | 18 | |
移民行政(日文) | 3 | 3 | 1 | 1 | 1 | ||
移民行政(西班牙文) | 3 | 3 | - | - | - | - | |
移民行政(法文) | 2 | 2 | - | - | - | - | |
移民行政(韓文) | 6 | 6 | - | - | - | - | |
移民行政(葡萄牙文) | 1 | 1 | - | - | 1 | ||
移民行政(越南文) | 12 | 12 | 5 | 5 | 2 | ||
移民行政(泰文) | 5 | 5 | 1 | 1 | 4 | ||
移民行政(印尼文) | 8 | 8 | 5 | 5 | 7 | ||
移民行政(德文) | 2 | 2 | - | - | - | - | |
移民行政(俄文) | 2 | 2 | - | - | - | - | |
四等 | 移民行政 | 20 | 20 | 4 | 4 | 2 |
(9)移民考試常見問題
Q1:移民特考報考資格?
A1:年滿18歲以上即可報考移民行政,在學歷限制三等為大學以上學歷畢業、四等為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Q2:移民署特考考試時間?
A2: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約每年五月報考、八月進行筆試測驗。
Q3:移民署特考科目?
A3:移民署特考分筆試與體能測驗,筆試二等、三等、四等考科差異不大,當中三等的外國文科目為選試科目,
分為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等。
Q4:移民署特考薪水待遇?
A4:移民行政人員薪水三等約46,660元;四等約36,335元。
Q5:移民署特考工作內容?
A5:移民官工作內容包括入出國(境)證照查驗、新住民之移民輔導工作、面談業務、外來人口訪查、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法規之查處及臨時收容遣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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